案情介绍:
原告美国上市W公司与被告北京Q公司签订《技术开发合同》,Q公司委托W公司为其开发电子商务建设项目即V1.0。之后由于Q公司需求发生变更,进而有开发电子商务平台软件V1.5的要求,W公司就Q公司V1.5版本的研发开展了一系列工作,但是W公司因为单方面缩小Q公司的需求、自测后BUG太多、中途撤出项目组人员,中止了开发,最终没有向Q公司交付关于V1.5的任何阶段性项目成果或最终开发成果。由于Q公司没有收到关于V1.5的项目开发成果,故拒绝支付相关费用,W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完成了合同义务的90%,请求解除V1.5版本的技术开发合同以及要求Q公司支付技术开发费用135万。我方代理被告即Q公司一方。
争议焦点:
原告主张已经完成合同义务的90%;被告辩称原告未向被告交付任何项目成果,被告亦未接收到任何项目成果,故被告无法判断原告履行到什么程度。至于原告主张的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90%,被告不予认可。原告应举证证明,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
据此,本案项目成果是否交付成为双方争议焦点?
律师支招:
那么,在技术服务合同中,技术开发成果如何交付?邬锦梅律师给出以下意见以供参考:
一、在《技术开发合同》中明确约定技术开发成果的具体交付地点、交付时间及交付的具体内容。
二、技术开发分阶段进行的,在每个阶段结束后,分别制作阶段验收报告,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时间、交付地点分别进行交付。
三、阶段验收报告需明确记载项目名称,项目合作双方名称,项目开工时间、竣工时间及验收时间,阶段交付具体内容及交付情况,验收方验收意见;并要求合同双方签字确认。
(本文作者:邬锦梅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3391595391 转载请注明出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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